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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困境与路径 —— 基于深圳土地整备制度的政策分析

2017-12-06 林强 规划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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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林强在《规划师》2017年第9期撰文,指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是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而利益分配规则的设计则是规划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文章以深圳为例,通过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的空间特征与规划实施效果,对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效果欠佳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清晰的土地产权、明确的利益分配规则、合理的成本分担和补偿激励机制是加强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关键。此外,文章还结合深圳市土地整备的政策实践,围绕地籍重划、留用地安排、规划条件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分摊和激励等政策要点对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政策设计进行讨论。

[关键词]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土地整备;利益共享;深圳

[文章编号]1006-0022(2017)09-0035-05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

[引文格式]林强.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困境与路径——基于深圳土地整备制度的政策分析 [J].规划师,2017(9):

35-39.

一   

用地形成与空间特征

建市以来,深圳开展了两次土地城市化运动。第一次是 1992 年,原特区内的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四区推进农村城市化,通过统一征用土地,将约300km2 的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征为国有土地。第二次是 2004 年,原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推进农村城市化,通过土地统转,将原特区外约1600km2的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此后,深圳成为名义上没有农村的城市。但是由于城市化征地和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没有理顺、补偿不到位,约 400km2的土地仍然由农村集体掌控和使用,主要分布在原特区外的宝安、龙岗等地区。在高度城市化的深圳,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相互交错在一起,由于城市化的动力和机制不同,形成“半城半乡”的独特空间形态。半城市化地区 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大部分土地产权不清晰,与法定图则契合度低

农村集体掌控和使用的约 400km2 土地中,近76%的土地存在征地转地遗留问题和权属纠纷。由于产权不清晰、利益关系复杂,部分土地游离于规划管理之外,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成为违法建设的高发区,加剧了土地的无序使用。深圳已基本实现法定图则全覆盖,但从规划实施率看,农村集体土地与法定图则的契合度不足50%,大部分土地的开发利用与规划要求不符,农村集体土地成为规划实施的薄弱地区(图1)。

(二)公共基础设施欠账多,公共服务水平低

经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中超过35%的用地规划为道路、学校、医院和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由于大量规划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无法落实,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公共基础设施“欠账多、落地难”成为普遍问题,不仅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制约其价值提升。

(三)土地畸零和空间碎片化,难以有效开发

经过两次土地城市化和多次项目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呈现畸零、分散和碎片化的特征,难以有效开发利用。由于该类用地与国有土地相互交错分布,也制约了国有土地的开发,在空间形态上形成“拼贴”景观。此外,快速城市化带来土地增值和价值显化,但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和权益不完整,农村集体土地无法直接进入市场,形成“政府用不了、村民用不好、市场无法用”的土地开发困境

规划实施困境分析

(一)产权不清晰导致交易成本太高,影响土地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产权和交易制度是要素配置的重要内容,明确的产权和清晰的交易制度是土地要素流动与配置的前提。首先,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其交易和配置的成本太高,使土地资源缺乏流动性,进而无法形成有效供应。其次,由于农村集体土地难以有效配置到最优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于城市土地。此外,由于产权不清晰,农村集体土地无法纳入“一书两证”规划管理中,使法定图则在农村集体土地用途管制中失效,影响了规划实施。

(二)现行规划实施机制具有收益排他性,农村集体参与积极性不高

农村集体土地规划实施一般分为“征收土地—转变用途—供应土地”三个环节。首先是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其次是转变用途,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并依据法定图则确定用途和开发强度,是规划实施的关键环节,同时伴随土地价值提升;最后是供应土地,政府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到第三方,通过显化土地价值带来出让收益。在征地环节,由于土地使用权变更,农村集体被排除在土地收益分配之外,因此无法分享规划实施带来的土地增值。一方面,按照规划实施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显化土地价值,但由于土地收益分配规则存在排他性,农村集体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存在规划管控之外的非农化利用现象,给农村集体获取土地收益提供了路径

(三)成本负担与收益补偿机制缺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开发不均衡

城市规划不仅带来空间形态的改变,还对土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由于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提高,城市规划带来土地增值;另一方面,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对部分土地进行开发限制和用途管制,城市规划可能造成土地贬值 。因此在规划实施中,成本负担与收益补偿机制非常重要。就深圳而言,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划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具有增值潜力的土地;另一类是规划为绿地、道路、学校等公益性用途、无法实现增值的土地。由于规划用途的差别带来了土地价值差异,往往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被农村集体广泛接受,规划实施效果较好;而规划为公益性用途的土地被农村集体排斥,规划实施效果较差,由此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的不均衡。

三 

土地整备的政策路径与制度设计

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难点,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公共利益实现。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相容性的激励机制,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同时,维持或增加农村集体的收益,提高其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政策设计中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清晰的土地产权、明确的利益分配规则及合理的成本分担和补偿激励机制。2015 年,深圳市出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尝试通过土地整备解决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难题,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土地整备就是将原来空间无序、不符合规划的土地,结合规划实施要求进行土地边界重划和产权关系调整,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需求。笔者将结合该政策的关键制度设计,围绕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路径安排进行讨论。

(一)地籍重划,结合法定图则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土地整备不仅需要在高密度、产权不清的集体土地上腾挪出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同时需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清晰的产权,让其进入市场流通并显化价值,减少规划实施阻力。因此,地籍重划和土地确权是土地整备的基础。而地籍重划和土地确权的依据,就是具有技术理性和公共政策属性的法定图则。根据政策规定,土地整备区内可结合规划实施要求,按照一定规则给农村集体安排留用地。该做法将规划实施和土地确权相结合,以法定图则为基础进行地籍整理和土地重划,腾挪出道路、绿地、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同时重新划定农村集体的土地边界并赋予其发展权。地籍重划和土地确权不同于传统规划实施中土地征收的做法,其实际上是赋予农村集体在规划区内新的发展权,并将留用地作为农村集体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载体。这一过程中,农村集体的合法外用地通过确权纳入到合法用地管理中,实现由产权不清晰的“半国有土地”向产权清晰的国有土地转变。虽然重划后农村集体土地面积有所减少,但是由于土地权能的提升、配套设施的完善及土地开发条件的改善 (包括使用功能提升和地块形状规整等 ),农村集体土地价值得到提升(图2)。

通过安排留用地,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红利,有助于厘清各方土地权益,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同时也通过明晰产权稳定农村集体的发展预期,避免“公地悲剧”的出现。

(二)利益共享,综合运用用地、规划、地价手段调节农村集体利益

现行的规划实施机制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按照一定价格进行征收,将其排除在土地收益分配之外,农村集体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必须转变现行规划实施的利益分配规则,将土地收益分配由政府获得较多转变为政府和农村集体共享,将规划实施由“利益排他”转变为“利益相容”  ,实现规划实施中政府和农村集体的双赢。在土地整备中,政府的主要收益是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收储和农村集体缴交的地价收入;农村集体的主要收益则是留用地及其发展权,其中的核心是留用地的选址、规模、规划控制指标及需缴交的地价。

1.留用地的选址

土地整备中留用地要求集中成片,具体位置以法定图则为依据,由政府和农村集体协商确定。留用地一般在法定图则确定的经营性用地地块中选址。这种做法有助于整合农村集体土地,使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和安排,改变土地空间分散、畸零和碎片化的现状,以利于开发利用;同时,通过协商确定选址也体现了农村集体的诉求,减少后续规划管理的阻力,有利于规划实施。

2.留用地的规模

留用地规模是影响农村集体收益的重要因素,也是各方博弈的焦点。因此,留用地规模核算规则是土地整备政策设计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留用地的确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合法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确定留用土地;另一部分就是农村集体实际使用的“合法外土地”,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核算确定留用地。上述两部分共同构成了留用地的规模。这样的政策设计,一是体现了政策公平性,如对于合法用地较多的农村集体多安排留用地,对于违法用地较多的农村集体则少安排留用地,避免“老实人吃亏”;二是实现了权益归一,将各类合法用地及合法外用地,通过土地整备归一为一种性质和权利,即国有土地,但农村集体享有土地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3.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土地整备涉及多方利益,需要不断地协商谈判和进行利益平衡。为提高各方参与的积极性,难免需要结合各方诉求和协商结果对法定图则进行修改——通过调整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提升土地价值,使土地整备从“零和博弈”变为“正和博弈”。因此,留用地用途和容积率的确定以法定图则为基础,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土地用途确定方面,主要以法定图则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农村集体诉求和项目实施性等因素进行。在容积率确定方面,主要体现两方面原则:一是技术理性,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满足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二是政策导向,引导农村集体多贡献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公共利益。因此,土地整备建立了基于“技术理性 + 政策导向”的容积率管理规则。具体来说,留用地容积率由基础容积率和转移容积率构成( 图 3)。基础容积率以《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为基础,结合密度分区、周边道路、轨道站点和地块规模等因素修正确定,体现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转移容积率则体现政策导向,首先划定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贡献率基准,农村集体土地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面积超出基准的部分,按照一定规则核算建筑量并转移至留用地,通过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鼓励农村集体多贡献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这样的政策设计不仅能够满足容积率管理中的技术要求,而且能够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供应,实现农村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政府公共政策的“激励相容”。

4.留用地的地价

地价也是影响农村集体留用地价值的重要因素。深圳市的农村集体土地一般采用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属于政策性地价,其价格往往低于市场地价,因此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由于地价偏低,农村集体往往会产生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的冲动。土地整备中建立了容积率—地价联动的利益调节规则,通过地价手段调节农村集体的留用地价值;以容积率密度分区为基础,结合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贡献率等因素,确定留用地的建筑权益基准;建筑权益基准以内的建筑面积,采用政策性的优惠地价计收;超出建筑权益基准的建筑面积,根据累进方式征收地价,提高土地开发成本,调节项目开发利润(图4)。以建筑权益基准为基础,通过分段计收地价的方式,对超出权益基准部分的建筑面积征收累进地价,解决留用地开发倒逼规划容积率调整难题。

(三)成本分担和补偿激励,划定“底线”,刚性控制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是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的重要差别。笔者认为,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重点是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就规划实施而言,规划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由农村集体贡献和承担,因此成本分担和补偿激励机制设计尤其重要。

首先是成本分担机制,结合法定图则中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要求,土地整备中约定农村集体需贡献不少于35%的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在土地整备区内划定“底线”,刚性控制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并由政府储备,这样的政策设计不仅保障了法定图则中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而且形成了成本负担机制。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因为环境的改善和配套的完善,土地价值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农村集体应共同承担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并按一定比例贡献土地作为“对价”,用以换取公共服务水平和土地价值的提升。

其次是补偿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留用地容积率核算和地价计收上。在容积率方面,通过建立容积率转移机制,将多贡献给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一定规则核算建筑面积,并转移至留用地上,给予容积率奖励;在地价方面,主要结合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建筑权益基准,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贡献率较高的项目,在地价上予以减免。通过上述措施,形成了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和激励机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进行奖励,以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供给。

四 

结语

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是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而利益分配规则的设计则是规划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深圳土地整备政策通过三个关键政策设计加强法定图则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实施:一是以法定图则为目标,通过地籍重划安排留用地,明确农村集体的土地发展权,减少规划实施阻力;二是基于法定图则的控制要求,通过建立土地收益分配规则,明确农村集体留用地的位置、功能、开发强度及地价,综合运用用地、规划、地价等政策手段调节农村集体利益,实现农村集体利益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激励相容”;三是落实法定图则中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要求,通过建立成本分担和补偿激励机制,一方面刚性控制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贡献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给予容积率和地价奖励,使农村集体在规划实施中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这一过程中,法定图则既是规划的蓝图,又是协商的基础。当然,土地整备政策自身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分配规则不清晰、市场力量的介入和参与不足、资金的平衡和滚动考虑不够,以及规划的公平性等问题,都需要逐步完善和优化。总的来说,深圳土地整备政策是半城市化地区加强规划实施的有益探索,以法定图则为基础,将规划实施由以政府为主转变为政府与农村集体共同协商实施,将土地收益分配由“利益排他”转变为“利益相容”,将“半城半乡”各自发展转变成各方共建城市,为加强城乡统筹、实现同地同权提供了政策经验和路径实践。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杂志2017年9期

半城市化地区规划实施的困境与路径

—— 基于深圳土地整备制度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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